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交易服务费金额及首年租金。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租赁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拾万元)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予以退还承租押金;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承租押金。
4、后续标的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后续租金按每一年一个周期进行交纳,交纳时间为上一次租期到期前2个月,由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
5、出租方收到首年租金及承租押金之日起 30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6、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8、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9、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0、税费的负担: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由出租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均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拖欠未交的,出租方将从承租押金中扣除。
11、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出租方有关安全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及出租方的监督、检查。
12、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工作,配置消防器材与消防器具,并按规定进行摆放,每月必须对灭火器材检查一次,发现超过有效期限或有不合格的立即更换,确保消防设施有效可靠,如因消防器材损坏或失效,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责任。如因承租方失火、失盗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3、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方应在到期当日将房屋交回出租方,因承租人未及时交回房屋,造成出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对出租方进行赔偿,如双方产生纠纷,且协调不成的,在不动产有管辖权人民法院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14、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5、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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