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相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草、农牧、卫计、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委托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现阶段仍按照其适用法律和管理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和盟直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采购和交易的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