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区管理,防止人为因素对评标工作的干扰与影响,科学、合理地开展见证工作,提高见证工作效率,结合数字见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见证,是指见证人员借助电子技术手段提供的见证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数字见证项目的评标过程,但评标正式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和评标结束后的资料和对接工作由见证人员负责。
第四条 交易组织科和采购组织科是提供数字见证服务的责任部门,负责记录项目评标过程的情况,解答或协助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止评标过程出现的违规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 见证人员应当在数字见证室进行集中见证,如评标过程中出现需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澄清的问题,应通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在澄清室进行澄清;确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室处理时,应及时与现场监督沟通处理。
第六条 在数字见证项目评标工作结束前,见证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第七条 评标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和录像,并对录音、录像资料按照中心规定要求予以保存。视频监控音像资料由运行保障科负责,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见证人员应当掌握监控设备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规范操作,避免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见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见证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操作技能学习,增强保密意识,不得透露与评标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干预专家评标,不得擅自为他人调看监控录像。
第十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完善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及见证人员工作情况记录表。运行保障科人员应记录当天监控设备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人员等信息,发现异常和故障时应当及时处理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