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心隔夜评标行为,确保隔夜评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招标(采购)人根据项目评标进度,于评标当日16:00前,填写《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提交给中心业务受理科负责人。
第二条 隔夜评标由中心业务受理科初核、办公室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凡需隔夜评标的项目,评委食宿由交易中心统一安排在中心后院招待所,并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四条 隔夜评标活动实行招标(采购)人代表、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监管人员“三方见证”工作制度,活动全程由三方共同见证、互相监督。
第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明确告知隔夜评标和预计评审时间。评标结束前,评委不得脱离三方监管。
第六条 凡参与隔夜评标的评委、“三方见证”人员的通讯工具,由交易中心统一保管,直至评标结束。
第七条 隔夜标评委食宿接待工作由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科牵头负责,办公室协助安排。
第八条 交易中心提供评委住宿的房间应满足以下要求:相对封闭的同一楼层或同一区域内;走廊配备监控设备(视频资料永久保存)和信号屏蔽器(信号屏蔽器保持开启状态);评委住宿单人单间;评委房间内不得提供与外界联系的设备(网络、固定电话等),评委有特殊情况需与外界联系,须经“三方见证”人员一致同意并在其监督下使用录音电话对外联系,并不得透露住宿地点及有关评标事宜;限制无关人员进出的警戒线。
第九条 评委入住前,由“三方见证”人员共同检查招待所房间设施,排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干扰因素,排查结束后,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在房门处加贴封条,封条上须由招标(采购)人代表签字。
第十条 隔夜评标截止时间为20:00。此时评委停止工作,中心工作人员检查水电安全后下班。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项目跟标负责人应在晚20:00前,提示评标委员会暂停评标工作,并在评标暂停后,由招标(采购)人代表封存评标室并加贴封条,次日开始评标前由招标(采购)人代表拆除封条,评标区24小时监控。
第十二条 暂停评标并封存评标资料后,由“三方见证”人员共同将评委送至交易中心招待所。由招标(采购)人代表拆除房间封条,由交易中心监管人员在另外两方监督下安排入住并登记。
第十三条 评委入住后,由交易中心监管人员设置警戒线,严禁无关人员进出。评委入住期间,严禁任何人与评委单独接触。评委所需临时服务(更换备品等)由交易中心监管人员在另外两方的监督下提供。
第十四条 评委入住的同时,“三方见证”人员应一同入住,并安排在与评委同一楼层、同一区域且警戒线外的房间。
第十五条 隔夜标评委的用餐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由中心招待所托管单位统一提供;评委在设有监控的房间集中用餐;评委用餐应由“三方见证”人员共同全程陪同;不提供酒水及香烟。
第十六条 隔夜评标产生的食宿费用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在评标结束后及时据实与物业公司结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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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投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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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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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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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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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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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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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因 |
招标(采购)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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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受理科 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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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复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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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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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食宿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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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见证人员安排 |
招标(采购)人代表: |
行政监督代表: |
交易中心监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