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居委会2区6段109幢商业房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N0109FC233361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14 00:00:00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0 17:00:00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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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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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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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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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元) |
2,040,4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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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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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本次转让房屋、土地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我方承担。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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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关于拟对部分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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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突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别 |
1、本次转让标的位于突泉县突泉镇新华居委会2区6段109幢。产权证号为:房权证突字第15425号,房屋建筑总面积为385.19平方米,房屋设计用途为商用。标的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本次转让房产所涉及的户型及结构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标的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标的实际情况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各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实地勘验标的,转让标的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对能否过户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或担保,受让方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最终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无法过户为由放弃受让。 3、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为突泉蒙银村镇银行抵债资产,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21)内2224执恢372号,突泉蒙银村镇银行对标的拥有处置权,标的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至转让方名下,受让后涉及两次权属变更,由原权属人名下办理至转让方名下以及由转让方名下办理至受让方名下所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过户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仅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转让标的交付前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涉及的取暖费、水电费、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突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5、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标的勘验联系人:孙先生 13948265334。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的,转让方在未收齐全款前,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首付款支付完成后,双方即可交接房屋。若转让方因受让方在约定期限内无法付清尾款而收回房屋时,受让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的一切修缮无偿归转让方所有。 8、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一次性支付; 2.同时支持分期付款。具体要求:首付款为全部成交款的40%,通过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剩余尾款由受让方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期限为成交之日起1年,免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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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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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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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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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展示 |
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预约 标的地址:兴安盟突泉县突泉镇胜利居委会 标的勘验联系人:孙先生 13948265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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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3-12-14 00:00:00 至 2023-12-20 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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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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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4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12-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2)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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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加价 |
增价幅度(元)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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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价时间 |
2023-12-14 00:00:00-2023-12-21 09:50:00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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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
服务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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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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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咨询联系人 |
卢经理 |
咨询电话 |
1844730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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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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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吉泰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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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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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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